一、申报程序
由商会、协会对经审核合格的铁矿石进口企业提出汇总意见,并于2005年3月31日上报商务部。
由商会、协会对资质合格的铁矿石进口企业资格予以公示,并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二、铁矿石进口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以及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要求;
(3)钢铁企业上一年粗钢产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企业可适当放宽);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上一年铁矿石进口数量在30万吨(含)以上,或2005年1-2月进口数量在1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质量认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有关排放标准,经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7)企业进口的铁矿石不得流向国家产业政策不扶持发展企业,或宏观调控政策不鼓励发展企业;进口铁矿石不得流向不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不向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提供铁矿石;
(8)进口铁矿石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9)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所在地政府改革进度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10)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向商会、协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和《达标排放合格证明》或《立项环境评估报告》和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环境监测评估报告(流通企业不需);
(3)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4)进口企业须提供铁矿石国内销售流向清单。 |